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难点分析
2020-12-15 06:40:55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以确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
根据《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单位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在新业态经济发展的趋势下,许多新业态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脱离了传统的用工模式,一方面由于用工形式的灵活性、用工单位的不确定性,用工双方均不愿意被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所束缚;另一方面新业态企业通过签订劳务合同、合作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的方式,将原本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或承包关系从而规避了劳动关系的确立。因此,新业态从业人员难以得到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庇护。
2、新业态从业人员参照工伤项目参保仍缺少缴费主体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和其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不同,保险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新业态经济平台具有强大的聚合功能,拥有多元化的活动主体,更加复杂多样的主体关系,以外卖行业为例,就涉及外卖平台、平台企业员工、外卖骑手以及线下用户等四个方面的主体,加之劳动关系的不明确,因此无法去判定哪一主体应当是法定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缴纳的主体,工伤保险这一分散用工主体责任风险的稳定器无法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也就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
3、新业态人员从业特点增加了工伤认定难度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事故的认定必须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条件。大部分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工作方式非常灵活,有时是在多个平台进行注册,一个外卖路线上可以完成几家平台的接单任务,无疑增加了职业伤害事故责任分配的难度。新经济业态呈现出的人员流动性大,人员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空间任意化,一点就业、多点兼职等职业特点加大了进行职业伤害的认定难度。
好得灵工,好得科技旗下的灵活用工平台,为企业、创客、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提供税筹优化、社保优化、个税优化、用工管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