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021-01-07 03:34:19
新个税改革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分析发现,目前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包括对纳税筹划理解存在偏差、工资薪金均衡性欠佳、全年一次性奖金筹划不足、其他所得纳税筹划不充分等方面。
1、员工对纳税筹划的理解不足
企业员工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上存在着一定的偏差,部分员工容易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理解为偷税、漏税等行为。企业员工的文化水平不高或受专业限制,不关注相关税制的变动情况,同时员工本身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加之用人单位没有做好新个税改革和有关纳税筹划的宣传工作,便会导致员工对纳税筹划的理解不足。
2、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均衡性欠佳
部分岗位的工资薪金在不同期间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均衡性欠佳。例如,企业销售人员的工资是根据销售业绩核发,这便会导致销售人员出现某月工资薪金偏高、某月工资薪金偏低的现象;生产人员则普遍根据计件工资制进行工资计算,若出现季节性停工、生产要求不达标和当月销售产品的数量少等现象,便会导致生产人员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存在偏高或偏低的现象。企业对于有关工资薪金制度的建设和工资薪金制度的管理存在不足,导致员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加重了员工的税务负担。
3、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不足
众所周知,正确利用年终奖优惠计税方法可以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但由于税收临界点的存在,可能造成增加1元收入,却要多缴个人所得税的不合理现象。例如,某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为36,000元,所对应的所得税率为3%,应该缴纳的税额为36000×3%=1080元,如果在此基础上多发放1元的奖金,对应的所得税率将会提高,应缴纳税额为36001×10%-210=3390.1元。由此可见,奖金多发放1元,应缴纳税额反而多交了2,310.1元,收入的增长明显低于税负的增长。这种差异不仅仅会出现在1元临界点上,在其他临界点上也会发生类似问题,出现不增加税后收入的情况,即税率表上的“无效区间”。企业要合理筹划年终奖金的发放,可以选择月度发放、季度发放,或发放时并入综合所得一起计算税额,尽量避开发放在“无效区间”内,使员工承担的税负降到最低。
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筹划不足的原因在于企业对于新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没有进行充分研究,以及企业财务人员对新个人所得税政策了解不够全面。另外,用人单位缺乏“以人为本”的意识,也缺乏企业长远发展的意识。
4、员工取得的其他所得纳税筹划不足
员工取得工资薪金的同时,也可能获得企业以“福利”性质发放的股息、红利所得等分类征收项目,其适用于20%的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相较于工资薪金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由于不允许进行税前项目扣除,其产生的个税税负更大。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为企业没有充分了解新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项目的政策;另外,企业缺乏涉税业务会计处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也是造成员工其他所得纳税筹划不充分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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