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法律责任主体的建议
2021-04-12 06:12:23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中,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劳动派遣机构,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派遣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都是法律责任主体,这两者是互相矛盾的。笔者认为,只将劳动派遣机构作为工伤的法律责任主体是不合适的,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调整:
第一个方面,劳务派遣是由被派遣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以及劳务派遣机构共同构成的,都是劳动者遭遇工伤时的法律责任主体,劳动者享有选择主体赔偿的权利,并有权请求劳动监察部门请求对赔付进行监督。《劳动合同法》中的第92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第二个方面,被派遣劳动者遭遇工伤的法律责任主体必须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细化,这样才能得以缓解劳务派遣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同时法院也可以据此判定责任主体,有利于劳务派遣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积极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这样才会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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