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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的股权分散和控制权问题

2021-04-22 05:48:31

创业公司的创立伊始,公司的发起人控制公司可以通过占有大比例的股权份额来实现。但是有的创业公司为了快速发展,就会不断进行股权融资,这样会导致股权被稀释,最后创业者的股权比例很可能无法完全控制公司。这样通过追求一股独大的控股权只是权宜之计,难以持续。
 
根据我国公司法,融资过程中股权不断被稀释后,在有限公司这一主体下,保障创始人控制权主要涉及股东会与董事会,通过控制这两个机构可获得控制权。
 
在股东会层面有三种办法可实现达到控制比例的表决权。一是归集表决权;二是使用多倍表决权,同股不同权,如京东刘强东的股权;三是设置否决权(veto),即通过章程或协议约定,创始人等对重大事项(合并、分立、增资或上市)享有否决权。但是要注意,如果设置过多的否决权,可能会对公司重大决策造成掣肘,如小黄车ofo的几轮融资以及战略转向都被否决,从而对公司发展产生了不可逆转的恶劣影响。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融资的过程中,公司创始人应该提前规划,避免掉进坑里,比如融资的进程要根据公司发展和市场环境有步骤地进行,避免过快稀释股权;比如要尽可能在融资时不设定估值调整的股权对赌条款。此外,要能借用投资人的力量产生战略协同,而不能发生战略冲突。故而在选择战略投资人时需要非常谨慎,如1号店引入沃尔玛作为战略投资人而导致创始人出局,就算是一个很好的教训;还有就是要限制股东(包括投资人)转让股权给竞争对手或敌对的战略投资人,如阿里巴巴拥有的美团股份,因为阿里和腾讯的对峙,对美团的估值产生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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