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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的主要法治风险

2021-04-27 06:38:20

灵活用工产业的典型主体包括具有新个体特征的劳动者、各类用工企业、灵活用工服务平台以及政府税收、社保、网信等监管部门。相较传统用工模式,灵活用工的主体类型较多、权益关系复杂、监管依据模糊。尤其在既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新个体劳动者和灵活用工服务平台两类主体的定位问题最为突出。
 
其一,新个体劳动者在劳动权益保障与提升就业机会上的矛盾加剧。在灵活用工代表性场景中,网络主播、外卖配送员、家政装修工人等通过集中办理个体工商执照,成为“收益自决、风险自担”的市场主体,享受国家在共享经济等方面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较为直观地提升劳务报酬。但同时,因新个体同用工企业等劳务需求方间为市场化的“合作关系”,而非传统劳动法下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故当劳动者出现人身伤害或第三人权益侵害时,缺乏企业
连带责任的劳务行为极易引发赔偿纠纷。货拉拉坠车事件、外卖员事故频发、网络博主过劳早逝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新个体缺乏明确法律属性定位及保护的困境,应当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并在法治框架下予以完善。
 
其二,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在降低用工成本与获取政策红利间的界限不明。不同于通常理解上的平台企业,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提供的信息撮合范围更广、承担角色更多。目前较有代表性的云账户、薪行家、薪福社等能为骑手、保洁、主播等劳动者个体提供自主择业、收入支付、税费代缴等一站式服务,其用户涵盖C端(新个体为主)、B端(用工企业)、G端(政府监管部门),并实质性地承担了各端的部分属性功能,如承接外包劳务、分派用工订单、代缴个税社保等。此外,该类平台具有一定体量的“资金池”以便定期支付报酬或储备劳务保证金。此类平台在确实缓解就业压力、降低用工成本之余,其依托短期政策红利的合法性基础、代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正当性依据急需更加权威的制度设计进行回应与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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