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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助力灵活用工健康发展

2021-04-27 06:44:35

立足灵活用工产业新兴主体的核心定位,秉持该产业“分级分类分策”治理基准,可采取多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实施思路制定具体方案:
 
第一,完善新个体劳动技能培育及权益保障多维体系。
 
新个体劳动者需主动提升职业自觉和法治素养。当前灵活就业吸纳的大量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有限,从业者过度关注实际收入忽视劳动安全,更无长远职业规划。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而言,个体经营者在享受市场化高收益的同时不应再要求适配基于人身从属关系的全额劳动权益保障。故新个体劳动者在主观上要对劳动(劳务)关系工作抑或合作关系工作有所辨别,结合自身健康状况、技能水平选择适当的工作强度。
 
对具有劳动力要素调配功能的服务平台及用工企业,出台灵活就业岗前培训强制规定,进一步帮助新个体劳动明确自身属性定位、可能承担的职业风险。此外,重点解决大龄劳动力群体的“数字鸿沟”问题、高危高强度行业的“青春饭”问题、短期临时用工的“放鸽子”问题。具体可通过用工APP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免费在线课程和就业指导视频资料,不定期推送供劳动者岗前学习的“数字学堂”或“技能考试”,完善用工评价绩效机制和劳动过程数字记录设施等。
 
调整现行社保政策法规体系适应灵活用工产业新特点。由社保部门牵头逐步建立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应保尽保”。建议对风险类型较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强制参保,如工伤、失业保险,风险较小的社会保险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参保,如生育保险。在社保管辖上,破除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户籍门槛,参保地可逐步向劳动行为实际发生地或代缴平台所在地倾斜。在缴费周期上,可设计月缴、季缴、年缴等多种缴费方式。此外,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加快建立个人社保账户和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机制和数据库,确保全国社保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明确用工服务平台多场景合规发展的监管依据。
 
健全灵活用工税收政策法规。中央层面在税收法定、减税降费、社保入税、数据治税等总体要求下,及时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统一各地个税代征授权的审批标准及督查规程。地方层面,因地制宜设置本地灵活用工平台税收优惠专项扶持政策法规,并根据劳动力就业数据为衡量指标,配合转移支付平衡区域财政收支,避免平台利用税收优惠实施监管套利;技术层面,鼓励灵活用工产业头部平台利用税收大数据辅助有关部门分析、识别新业态潜在高风险行为,及时提出法律应对建议。
 
适配灵活用工新型劳动关系。建议对现行劳动法体系进行更新,研究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灵活用工立法,为新个体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及行为后果提供认定依据。在厘清不同场景下个体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工种属性、劳动强度、责任分配、侵权救济等评价要素后,划清新个体劳动者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明确平台责任类型及必要限度。此外,通过法律强制规定,提升灵活用工服务平台事前注意义务,平台应根据从业环境分别设置劳动合作协议,对属于高风险职业的劳动者无论为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原则上提供劳务合同,在充分提示责任风险后可根据劳动者自愿签署劳务承包合同。
 
强化灵活用工数据分级治理。深入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在数据采集、上报、管理、共享中的具体环节,遵照法律规范要求同监管部门明确数据安保权限。其中,网信部门聚焦敏感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对平台在数据采集、分析、开发、共享中存在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信息依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强制进行脱敏处理;税收和社保等主要业务部门则对平台数据处理技术及经手人员进行合规审查,平台企业自主评估现有技术手段与人员的安全性,定期向对接税收、社保信息管理机构提出检验请求,补足灵活就业全周期数据治理漏洞。
 
灵活用工产业应在法治引领下进一步推动政府、个人、企业、社会形成合力。监管部门集中精力把握灵活用工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数据要素,放权市场、专精本职、提升服务;新个体劳动者可在政府指导下成立工会组织,代表灵活用工广大从业人员发声、维权;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及用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组织积极拓宽劳资双方沟通渠道,听取劳动者迫切诉求。在此基础上,建立由监管部门、新个体工会、行业协会构成的灵活用工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共建共享积极性,以“法律+政策”双重制度工具、“法治+共治”双维实施进路,保障灵活用工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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