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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的用工主体

2021-04-27 06:56:13

用工主体即用人单位。这里的单位指的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非企业、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些用人单位从法律来说都是法人。自然人能否也作为用户主体呢?实际上也是有可能的。只不过自然人作为用工主体,与员工之间也就是自然人之间是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只能产生标准劳动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比如说合作、服务、雇佣、劳务等关系。因此,自然人之间的“合作”是有效规避劳动关系的一种良好的途径。
 
灵活用工的主体主要涉及本身的行业特性。比如互联网传媒、零售制造业,这些行业它存在比较多的周期性、季节性、临时性的特征,更适宜使用灵活用工。再比如,对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养老、托幼、心理疏导的社会工作、社区服务业、新就业的形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现场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国家层面也有明文规定,这些行业也更适宜使用灵活用工的方式。另外,我们还考虑到用工主体是如何运营的、经营的模式、风险的承担,以及支付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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