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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模式保障就业稳字当头

2021-05-24 09:38:39

来源:金融时报;作者:侯卫谦

具有开源节流、降本增效、弹性用工、规避风险等特点的灵活用工模式为稳就业提供了新路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期限延长到今年底,确定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的措施。
 
疫情暴发一年有余,我国就业市场抵御住了疫情的严重冲击,企业和员工共克时艰,实现了就业稳字当头。期间,除各地加大稳岗扩岗激励力度外,政策持续加码灵活用工、共享用工,给稳就业、保民生增加了关键助力。
 
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流动,是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要素配置效率的关键一环,而灵活用工基于与生俱来的“链”特征,成为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去年疫情暴发后,我国制造业一度陷入困境,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生产环境受限的同时,还面临员工无法到岗等人力资源难题,灵活用工成为企业之间调剂用工余缺的重要选择。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的人力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撮合交易,以此提升人力资源利用质效,这是灵活用工的关键模式,其两端对接的分别是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共享经济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撮合交易,以此创造价值并获得收入;而新就业形态人员则依托企业平台从事生产经营、劳务或其他活动实现就业,进而实现双向互补、合作共赢。
 
从特殊时期企业间的“抱团取暖”,到逐渐发展为常态的用工模式,可以预见,灵活用工有望成为更广泛的社会用工模式。但目前的问题是,针对灵活用工的专门劳动法规还未出台。灵活用工是否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是否属于灵活用工?原企业和劳动者是否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灵活用工创新模式下的相关细则仍需明确。
 
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对此作出说明。指引明确,劳动力富余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与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劳动者安排到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工作的,不会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但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指引所指共享用工情形。
 
而对于劳动者借调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在员工借调期间,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仍为原用人单位,但出借企业和借调企业可以约定,借调企业应按时将借调员工的工资结算给出借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双方还可以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缺工企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总之,虽然用工企业和员工之间不用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或承揽协议等,但仍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推动灵活用工模式的发展,还需积极探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学历证书互通互认,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畅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此外,对于技能基础比较薄弱的劳动者,可由原企业会同缺工企业制定培训方案,针对不同工种制定培训内容。受疫情影响,目前在线教育等模式逐渐被社会接受,针对灵活用工的职业培训也可以依托互联网平台组织开展。
 
此外,还要注意加强劳动者的保险保障。现在灵活用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于劳动合同保障下的劳动者与灵活用工模式下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因此,在保险保障方面,宜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通过用户数据分析,结合保险类型、金额等属性建立保险服务的需求模型,为其提供定制化的商业保险服务。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灵活用工等领域的专业协会或组织,缺乏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可积极探索成立统一的行业组织或协会,承担起建立规范、制定标准、处理投诉、维护权益等职责,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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