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2021-06-01 02:32:11
1、税收制度模式的变化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既综合征收、分类征收和混合征收。不同情况下适用于不同的征收制度。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制模式由分类征税模式调整为当前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为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三项所得提供了20%的费用减除,而稿酬所得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再享受30%的减计。对于劳动性收入来源多样的纳税人来说,这样的计税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税负。新的税收制度模式对于综合所得的范围更为明确,保证了税收的基础,同时也是科学合理平衡收入的手段之一。另外,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对劳动性所得的征管方式调整为雇主预缴、个人自行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按年汇总征税)。在新个税法实施的背景下,企业和员工都需要对纳税申报进行细致的学习和掌握。
2、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发生变化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我国从1994年起开始实行分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个月800元逐渐提高,本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每个月3500元提高到了每个月5000元,较之前的起征点提升了42.86%,是一次较大幅度的提升。起征点的提升极大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其中对于月收入在3500到5000元之间的员工来说,收益最为明显,对于月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员工来说,税负可降低到50%以上。
3、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这个概念,具体来说是在纳税人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社保费用”“公积金”以外,还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老人赡养费用等多项涵盖民生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初步建立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扣除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有效提升了纳税人员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更为科学地调节了收入的分配。同时,这一变化也要求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新个税的相关规定和申报方法,同时对个税后续出台的政策规定保持敏感度,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工作内容。
4、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税率结构也在不断地进行优化调整,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3%、10%、20%和25%四档税率的适用区间进行了调整,30%、35%、45%三档税率的适用区间没有变化。这样扩大中低税率的适用区间,直接降低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水平,能够更好地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更为科学地平衡收入状况、缩小收入差距。对于企业来说,也需要及时调整薪酬结构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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