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纠纷案件频发
近年来,企业劳动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劳资双方矛盾也日益凸显。不少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呈现诸多不规范行为,而作为企业方往往拥有更大的掌控权,当涉及到企业利益时存在损害职工一方的主导思想,在执行中往往为了维护企业利益导致职工利益受损。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报酬及职工权利维护的过程中,职工方利益难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得到维护。更有甚者不少企业为了降低人工成本,拖延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无正当理由延长试用期,或者采用现金补偿社保基金的方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比比皆是。当职工因工伤或医疗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也极易导致劳动纠纷案件的发生。同时,不少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给原雇佣单位造成利益受损,从而影响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劳动期限呈短期化
随着互联网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进,不少企业对高精尖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低端劳动力岗位也逐步被人工智能取代。用工市场对高技能工人及人才需求不断加大,与低端劳动市场过剩等呈现明显反差,招工难及就业难导致劳动力市场两级分化严重。不少就业人员为了应聘到适宜的工作岗位而频繁更换工作单位,企业为了规避人才流失成本和招聘到合适的人才也是频频将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更有不少单位为了降低用工风险,更是将原本全日制用工的岗位改为半日制用工,增加了人员流动的频率,加大了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发生的概率。
3、薪酬福利制度不完善
不少企业在职工的薪酬及福利发放上不够规范,职工在为企业提供足额的劳动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薪酬待遇,对于国家一些固定的福利及休假等制度也没有有效落实。当职工在向企业提出享受应有的薪酬及福利时,企业便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威胁,造成职工的合理诉求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导致人员流失相对较大,离职人员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维权的人次明显增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劳动关系的不稳定。例如,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资标准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不少企业合同工资标准仅是为了缴纳社会保险而填写的社保缴费基数,试用期工资标准也没有按照应聘岗位的80%进行发放,企业不少福利由于在合同试用期而不能及时享受,存在同工却不能同酬的现象。
4、工会作用发挥不充分
在当前不少企业工会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工会部门机构设置形同虚设。不少企业工会仅是组织下职工活动,发放下福利用品。同时,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力度不够,对在协调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方面更是动力不足。例如,不少企业虽然成立了工会组织部门,但是在工会人员岗位的配置上明显不足,有的工会干事多是兼职,也仅仅是按照上级单位的工作进行推进,对于工会应发挥的职能作用较少,有的企业甚至都没有签订集体合同,导致职工的权益不能有效的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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