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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er已发出,结果员工体检不合格,公司可以“反悔”吗

2021-08-25 02:43:09

很多HR觉得,如果候选人体检不合格,企业便可以名正言顺地取消其录用资格,但其实未必。通常企业发出的offer具有要约性质,是企业希望与候选人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书面请求,一旦候选人接受offer,即对企业和候选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相当于一份劳动关系预约合同)。因此,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就需要看双方对解除条件是否存在事先约定,即是否将体检合格作为正式入职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已有明确约定,而员工又确实存在体检不合格的情况,方可取消候选人的录用资格。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准确理解什么是“体检不合格”。
 
第一,未达到法定的身体健康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未达到特定岗位的基本健康要求。比如,患有高血压或心脏疾病的员工,不适合从事高空作业。
 
第三,存在职业禁忌。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存在体检不合格即可以取消录用的约定,企业也不能随意以求职者存在某种疾病为由就直接取消录用,还需要看这类疾病是否对履行岗位职责存在多大影响,如果影响较小,仍然需要履行约定。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方面一旦毁约,一方面有可能构成就业歧视,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需要就自身的违约行为对候选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而候选人的损失通常包括他为准备面试而支付的食宿交通费用,因信任企业而丧失的其他就业机会,该机会的损失通常会按照预期的工资收入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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