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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裁员要履行民主程序

2021-08-30 02:02:11

公司在裁员之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解散决定、裁员方案征询职工代表意见,并由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公司在裁员之前,召集工会委员会商撤资计划、裁员方案。可见,在用人单位作出提前解散、裁减人员的决定之前,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此所谓“事前民主”。此外,在裁员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裁减人员之时,还应当履行“事后民主”程序,即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征询工会意见。
 
1、事前民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于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裁撤部门等都将带来裁员的后果,均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应当履行民主协商程序。同时,《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对于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解散行为,《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也作出了更高要求,即赋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作出解散、迁移、兼并、转移资产、裁撤部门等可能引起裁员行为的决定之前,应当履行事前民主程序。如去年常德沃尔玛裁员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沃尔玛员工认为,在常德沃尔玛关停过程中,始终未征询员工意见,因此,沃尔玛员工认为关店行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虽然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在作出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决定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只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通报决定草案,听取职工意见,并作出最终决定即可,至于是否采纳职工意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无要求。因此,筑电公司在召开工会委员会之时,仅向工会委员通报了拟解散决定、补偿方案,并征询工会委员的意见,最终,工会委员会也未就解散决定、裁员方案履行表决程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拟解散企业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则应当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解散决定应当由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会展公司由于系当地城投集团下属国有企业,因此,即便会展公司领导班子及上级城投集团已经作出解散决定,仍然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表决通过解散决定。
 
此外,至于履行民主程序的方式,虽然法律要求应当由职代会、职工大会提出方案、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考虑到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职代会、工会,因此,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认为,只要拟解散企业以合理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即履行民主协商程序。所以,案例中的会展公司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程序,而筑电公司通过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虽然方式不同,但都视为已经履行了事前民主程序。
 
2、事后民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虽然裁员活动一般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第一、二款(不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进行,但部分企业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实现裁员目的。如果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为由裁减人员,则应当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通知工会程序的重点在于通知,法律并未强制用人单位听取工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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