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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需要注意的税务问题

2021-08-30 02:33:27

很多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往往遗漏纳税问题,如笔者参与的某起裁员案,在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用人单位即把补偿金全额支付给了劳动者,但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即便律师立即向该企业指出纳税问题,企业也立即要求劳动者返还税款,但是,劳动者仍然拒绝返还,并销声匿迹。
 
此外,还有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仅载明补偿金额,却未约定税前还是税后,实际代扣税款后,劳动者发现到手的补偿金低于协议约定的标准,随即向企业发出质询,并要求补足差额。这时,企业是相当被动的,如果拒绝补足差额,则面临劳动者撕毁解除协议,聚集维权的风险,况且,企业对解除协议的瑕疵,本身也存在责任。关于离职补偿款如何缴税的问题,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做了明确规定,即“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规定为,“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举例说明,北京某企业的李某、王某、张某的企业工龄均为十年,取得的离职补偿分别为100000元、210000元、250000元。由于2014年度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暂未公布,以2013年度69521元/年计算,则208563元(69521*3)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李某的离职补偿100000元低于208563元,因此,李某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取得210000元的补偿超过208563元的起征点1437元,以1437元除以王某的企业工龄,为143.7元(1437/10),因低于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张某的离职补偿超过起征点的部分为41437元(250000-208563),除以张某的企业工龄,为4143.7元(41437/10),超过3500元,应纳税额为643.7元,处于不超过1500元的区间,适用3%的税率,即张某应纳税款为19.311元(643.7*3%)。
 
综上可知,仅离职补偿数额较大的劳动者存在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问题,绝大多数劳动者均不涉及。但是,企业还是应当做好个税扣缴工作,一方面,应当与劳动者约定个税的负担问题,另一方面,务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毕竟,用人单位在解散过程中,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证,而注销税务登记证的前提是,企业已经清税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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