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要发展,除需要取得一定的资金以外,能否留得住人才,也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管理体制、福利报酬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人才素质不高,缺乏高素质人才也进一步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良好的职工薪酬、福利是留住高素质人才、吸引高素质人才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中小企业发展以后对员工的最好的回馈。由于我国的税法对于员工获得薪酬的不同形式、不同的薪酬额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是不同的,这些不同就给中小企业的管理者提供了税务筹划的空间。中小企业管理者在进行薪酬的税务筹划设计时,一定要考虑到企业和员工双方面的利益、非税成本,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方案。
(1)选择有利的职工加薪方式
依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这其中既包括现金形式的支出,也包括非现金形式的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是,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无论是以实物的形式、还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职工的报酬或者福利,企业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对于企业职工来说,以现金形式增加职工的薪酬和以实物或者其他方式来增加职工的福利,这两种方案所交的税收是不同的。
案例9,某中小企业为了企业以后的发展考虑,为了留住企业绩优员工,准备给职工加薪。
方案1:若企业给员工每月加薪3000元,员工原来每月报酬扣除费用的税前收入为每月7500元。
加薪前税后收入=7500−[(7500−3500)×10%−105]=7205元,加薪后税后收入=7500+3000−[(7500+3000−3500)×20%−555]=9655元,则对于员工来说,员工最终报酬增加2450元。这是因为,员工的报酬增加后,由于他的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也增加了。
方案2:如果该企业以班车、午餐、教育培训以及休闲旅游等福利形式来替代3000元现金给职工加薪,由于职工得到的福利是免税的,因此,职工就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了3000元的税后收益。
所以从双方共赢的角度,从税后收益来看,企业以福利的形式来增加职工的薪酬可以减少职工的税负,同时企业的税负也没有增加。但是,中小企业在进行薪酬的筹划时一定要遵守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比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等,这些约束条款企业要注意到,不能盲目地扣除。
(2)年终奖的税务筹划
另外一种作为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莫过于给员工发的年终奖励。作为业绩突出、能力出色的员工,公司到年终时一般都会发给他们一笔不小的奖励,对于这部分奖励,如果不计划好如何发放,可能也会给员工带来大额的税收支出,对员工的积极性也大打折扣,不能给员工带来企业所期待的激励效果,这也在无形中给企业增加了非税成本。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职工全年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当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其结果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所适用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税额。即,职工年终奖个人缴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10,假设某中小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税前扣除各种费用后月薪1万元,该员工在本年度业绩突出,作为奖励,企业决定给他发放年终奖12万元作为奖励。若企业不关心这位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收入,则这位高级管理人员全年(包括年终奖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全年工资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年终奖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全年工资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3500)×20%−555]×12=8940元年终奖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由于120000/12=10000,而且该员工的月薪超过3500的起征点,所以该员工的年终奖部分适用税率25%,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20000×25%-1005=28995元年终奖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占到了年终奖的24.16%这位员工年度共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940+28995=37935元
现在企业为了能够让员工得到最大的收益,对员工的收入进行税务筹划,具体如下:
方案1:将年终奖平均到每个月中发放,则每个月除了工资,另外发放年终奖10000元,那么当月发放的年终奖应当与工资合并缴税。
员工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10000−3500)×25%−1005]×12=37440元方案2:将年终奖平均分配到后三个月发放,每月发放40000元,那么员工缴税就分为三种:每月领到10000元为前面9个月,从第10月开始,每月领到10000+40000=50000元,但是前面两个月应按照50000元计缴个人所得税,最后一个月的40000元可以按照年终奖的缴税方式进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00−3500)×20%−555]×10+[(10000+40000−3500)×30%−2755]×2+[40000×10%-105]=7450+22390+3895=33735元
比较以上三种方案,可见将年终奖平均到后三个月发放,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低,平均到每个月发放的个税次之,一次性发放的税负最高。企业在选择何种方案进行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综合考虑,不能顾此失彼。若企业选择一次性发放年终奖,这就不顾员工的利益,使员工多交税;若企业选择平均到每个月发放年终奖,可能会增加企业的做账成本,员工也可能会对平均到每个月的年终奖的金额不会太期望,激励的效果不那么明显。所以企业在计划发年终奖时,一定要综合衡量多方面的因素,将企业和员工的利益都兼顾到,这样才可能使年终奖的作用发挥应有的效果,实现效益最大化。另外,企业为员工发放一次性年终奖时也要避免一次性年终奖的无效区间。如果年终奖数额落在无效区间内,则增加的年终奖数额不仅不能增加员工的收入,还会使员工的收入减少。
以税率3%和10%为例,计算奖金的无效区间。如果职工一年的奖金为1500×12=18000元,适用税率3%,则员工税后的年终奖为18000×(1−3%)=17460元,如果企业给员工的一次性年终奖增加到Y元,使其适用10%的税率,而没达到20%的税率,则员工的税后收入为[Y−(Y×10%−105)]元,如果增加奖金后的税后收入低于17460元,则增加年终奖是无效的,此时Y−(Y×10%−105)<17460,则Y<19283.33元,同时大于18000元,依次类推计算出其他税率的无效区间,结果如表3.1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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