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员工基本权益责任的缺失
2021-09-22 03:45:41
员工的基本权益主要是指维持其基本生存、健康等方面的内容。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标准与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对员工权益的保护做了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健康与安全、集体谈判权利以及合理的工作时间与报酬等方面的内容。但在我国一些企业中员工的部分生存权仍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问题包括:
1、劳动合同方面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实施以及终止方面,企业往往因履行不到位与员工发生冲突。首先是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不少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与员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代替书面劳动合同,存在随意要求员工履行义务或者解雇员工,侵犯员工权益,引发劳资双方的冲突。据 2013 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0—2012 年间,企业与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分别为 31915、118684、129108,尤其是 2011 年增长率约达到 272%,2012 年增长率有所下降,但是劳动争议的案件还是不断上涨。这说明了企业对员工的劳动合同责任履行不到位。
2、企业健康安全方面
SA8000、我国《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但我国不少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仍然比较恶劣。一些企业对员工安全生产责任问题的严重忽视,导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频发。据统计,从 2008 年至 2012 年的 5 年时间里,我国已经发生的矿难数达 800 多起,平均2—3天就会发生一起矿难;其中有人员死亡的达 771起,约占总矿难数的 96.4%;期间死亡人数 6000 多人,平均每天死亡约 3.3 人。2013 年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了 69434 人。企业员工工作环境恶劣、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伤与职业病的发病率日趋上升等。这种严重危害员工生命安全的事件比比皆是,员工的生命安全遭到严重蔑视,企业的这种以员工生命为代价谋求发展的行为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格格不入的。
3、集体谈判权利方面
SA8000 和我国的《劳动法》都规定了员工享有组建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企业应该按时召开员工代表大会、支持员工参与工会组织以及集体谈判。但在我国现实的企业内部,工会往往存在缺位与错位的现象。一方面,我国工会组织的设计是政治中心主义的模式,它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员工的权益存在缺位现象;另一方面,工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以及工会负责人受制于企业,从而很难代表员工的权益与企业进行对抗。由此可见,员工的集体谈判权益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
4、工作时间与报酬方面
劳动休息权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SA8000 标准规定“公司应遵守适用法律及行业标准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正常的周工作时间应依循法律规定,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 48 小时。员工在每七天周期中至少应有一天休息时间”。我国的《劳动法》也规定员工平均每天工作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出 44小时以及企业应保证员工至少应有一天休息时间。但是现阶段,我国一些企业存在超长加班加点的情况非常严重,严重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打乱了劳动者正常的生物钟,危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甚至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企业要求的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员工有权利拒绝或者获得额外的加班工资。但在 2012 年一家杂志联合大学的调研发现,不少企业存在严重的加班加点现象,“只有不到 30.6%的受访者能享受到每周八小时工作制”,同时对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很少有人能拿到国家法律规定的 2 倍或 3 倍的工资,企业总是以特殊行业、轮休或者比平时多一点的工资为由,不给员工发放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应报酬,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的基本生存权益是其实现收益权、发展权的前提,但是我国企业履行对员工权益的责任并未落实到位,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以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内容的规定仍存在较大差距,导致一些企业员工的部分生存权仍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也违背了和谐社会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极易引发企业与员工间劳资矛盾的冲突和造成整个社会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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