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的三种主要用工模式
2021-09-26 01:33:48
根据《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平台用工大体可分三种类型:一是符合确定劳动关系的情形。该类用工虽在形式上实行“数字管理”,但在实质上与传统的从属性劳动无异。如企业雇佣劳动者后,以平台“派单”方式指令劳动者从事特定劳动。二是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情形。如兼职代驾,劳动者具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利用空闲时间依托平台自主注册从事代驾工作。三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特征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形。如外卖员通过平台自主注册并接单,外卖配送费是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企业通过顾客评价体系对外卖员进行奖惩监督。
三类用工模式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要求也不同。对于第一类,依照劳动法调整保护;对于第二类,按照民事法律保护;对于第三类,要“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提出,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短板。具体包括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强化职业伤害保障等。由于第三类用工模式在现实中较为普遍,且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尚不明确,故需格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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