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
2021-09-26 02:34:32
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可用“三分法”来概括,即从属性劳动适用劳动法;独立性劳动(包括承揽、委任等)适用民法;建筑、矿山企业违法发包用工,部分适用劳动法(发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建筑、矿山企业违法发包用工情形下,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的主体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加之该类用工具有临时性、阶段性特点,故不宜认定发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应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至于用工主体责任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用工主体责任至少应包含工伤保险责任。另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用工主体责任还应包括工资支付责任。概因工资支付及工伤待遇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应重点保护。
反观平台用工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实践中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享有完整的劳动法保护;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尤其是在认定存在承揽关系的情形下,劳动者工作中受伤产生的费用或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责任,将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这对劳动者而言,是无法承受之重。如前所述,平台用工除第一类用工模式外,其余不宜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而用工主体责任制度也不适用于平台用工模式,故平台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亟待新的法律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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