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路
2021-09-26 02:42:56
从劳动法出发解释平台用工(特指第三类用工模式)难以顺畅的根本原因在于,平台用工的逻辑起点是承揽合同,是承揽合同社会化的结果。平台用工是将零散的、个别发生的、以劳务为内容的承揽,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快速升级为社会化的服务形态。以常见的外卖配送服务为例,外卖员自备运输工具,通过抢单方式接揽业务,独立完成配送工作,具有典型的承揽合同特征。由于该承揽关系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且参与者众多,平台会将劳务结果的评价权转移给顾客。顾客评价体系会对承揽的对价及今后的缔约机会造成影响,劳动者遵从平台定价和服务标准的意愿便更强烈,其作为承揽人的独立性渐趋弱化,获得权益保护的需求则不断强化。
平台用工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了一种新的就业选择。以往进城务工人员的主要就业领域是建筑、工矿企业,不仅职业风险大,且工资常难及时兑现。用工主体责任制度,就是通过部分适用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重点解决建筑、工矿用工领域普遍存在的欠薪及职业伤害问题。在有了平台用工这一新的就业渠道之后,进城务工人员获得了一种劳动强度相对可控、自主性强,且几乎不存在拖欠工资的就业选择。因此,一部分务工人员从建筑业转移到平台用工领域,这是劳动者理性选择的结果。但新的问题随之出现,平台企业为获取更高的利润,通过提高服务标准,让劳动者始终处于“加速状态”。劳动者为获得更多的抢单机会,不遵守交通规则,并因此造成自伤或他伤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应是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指导意见》第二部分提到,要强化职业伤害保障,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这便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平台用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一些地方已先行先试,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平台经营者可通过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形式为从业者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应予办理。对于地方的试点做法,可在积累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推广适用。实际上,工伤保险责任与劳动关系脱节,是未来劳动法发展的一个方向。为强化平台用工领域职业伤害保障,笔者建议,可将用工主体责任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平台用工领域,让平台企业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致人损害的场合,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工作人员”作扩大解释,判决由平台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平台企业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这既符合权责对等的原则,也会倒逼平台企业制定更为人性化的算法规则,并有动力为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或社会保险以分散自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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