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用工与非正式用工权利义务的区别
2021-09-26 03:48:30
1、从法律关系上的主体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主体是明确且固定的,订立的双方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一定是劳动者。但是在劳务关系中,主体是不确定的,有比较相对复杂的关系主体,订立各方可能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相互之间的关系双方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
2、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通过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而且法律对于不履行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两倍工资的,故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但是劳务关系的建立没有任何囿于任何一种形式的,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都可以。
3、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
在建立的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中,劳动者要接受来自用人单位的工作管理,遵章守纪,即双方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除此之外,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还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从法律意义层面来讲,劳动关系中订立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可是现实是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掌握着规则的制定者、资源的支配者的角色,而劳动者是执行者与服从者,所以用人单位强势而劳动相对弱势。对于非正式用工中的劳动者是通过向经营者(用工方)提供劳动力和服务成果而获得劳务酬劳的,双方之间只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在此再梳理一下各方关系的事情:劳务关系的相关主体之间不存在工作管理及行政隶属关系,相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从法律层面来说,在劳务关系中主体之间的地位更加平等。
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承担法定的义务,国家兼顾各方利益平衡,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国家要对劳动者享受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和保护,按时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强行缴纳社会保险,既便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协商变更,也属无效。因为这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劳务关系中的用工方一般只支付劳动报酬,从来不想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职业发展的空间等。
5、处理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
如果在正式员工与企业法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话,应遵循先仲裁后起诉的流程,仲裁和法院受理争议纠纷参照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而如果在非正式员工与经营单位(第三方用人者)之间发生争议纠纷的话,劳动仲裁是不受理的,应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裁决,法院受理争议纠纷参照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从企业的角度而言,进行非正式用工形式选择首先进行分析和理解,如何用工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制,取决于用工模式的战略决策。明确目标后,才能得出相应的可执行的用工标准。企业正是在这三大维度下做出用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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