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1 10:26:42
1、平台中心化
共享经济模式中,平台不仅是促成供给与消费活动的载体,同时也为保障交易完成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比如,平台的出现实现了供需双方在同一界面内的汇集,使潜在的供给和消费需求具有实际发生的条件和可能。又如,平台提供海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归纳、分析,使供需双方的诉求响应时间尽可能缩短,同时为双方实现精准、精确的匹配和对接,如此能够在更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再如,平台同时为供需双方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服务质量评价、排名、最低品质保障及一定程度上的保险等,从而不断增进供需双方的互信,由此维持共享经济的持续进行。
由此可见,如若没有平台的存在,不仅供需双方无法在同一界面实现不见面、无预定目标的接触,而且由于缺乏推进交易活动的必备要素,缺失平台的共享经济将不具备持续创新的条件。可见,平台兼具载体与交易市场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作为共享经济支柱的地位存在。
2、使用是核心
与传统经济模式只关注占有不同,共享经济环境中,长期绝对占有正被越来越多新生消费群体视作负担。新兴消费理念正在倾向于“只在有需要时临时占有和使用,需要结束时立即释放”。因此,共享经济涉及法律问题的又一主要特点是“使用是核心”。
一定程度上,正是由于共享经济的出现,传统经济模式下所有权的中心地位有所动摇,正在被以使用权为核心所替代。与此同时,非常规、非主流的新兴消费理念也正在被越来越多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同。
3、广泛群众性
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共享经济是依托海量数据而形成的创新经济模式。数据体量决定了共享经济的发展程度,而提供数据的是广大消费者与闲置资源的提供者。可见,当足够数量的供需双方汇集于平台,共享经济便应运而生。正是具有了广泛的群众性,共享经济才能在技术支撑下实现短时间内的指数级扩展。而这也是共享经济涉及法律问题的又一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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