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1 10:54:24
1、资源闲置的供给方主体性
传统经济模式下,为消费者提供资源或服务的是不同规模和专业的机构、组织。而共享经济则不同,一定时限内,有闲置资源的个体通过让渡使用权获取收益;在此期间,消费者获得资源使用的便利,同时支付有限的费用。由此可见,个体对个体是共享经济中更为普遍、常态的形式。资源闲置的供给方主体性已经成为共享经济中法律问题涉及的主要内容之一。
2、商业保护模式
“2015年是中国共享经济元年”已经成为业界内外的共识。就在这一年,政府层面密集出台了两部指导意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针对创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重点和焦点。而仅在两年后,《专利审查指南》更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创新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若兼有技术特征与商业方法及规则,则其不排除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
显然,如此密集出台的指导意见无不专门针对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同时提出了有待深入探讨的商业保护模式。结合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共享经济的肯定和支持,未来的共享经济商业保护模式将随着不断完善和细化的《意见》愈发清晰和明朗。
3、安保责任
传统模式中,在必须接受严格监管的条件下,实体经济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品质的产品和服务。而共享经济模式中,广泛群众参与的特点一方面大幅降低准入门槛,另一方面却连带影响到了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的提升。比如,同在2017年,两起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的事故不仅造成一死一伤,也为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安全保障敲响了警钟。
好得灵工,好得科技旗下的灵活用工平台,为企业、创客、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提供税筹优化、社保优化、个税优化、用工管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
Copyright © 2018-202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