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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出的辞职申请能否撤回、撤销

2020-08-17 07:31:24

1、撤回的时间点
 
有观点认为,三十日预告期未届满前,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故劳动者可以撤销辞职行为,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用人单位已经为解除作出准备的除外。这种观点混淆了撤回与撤销的概念。撤回是基于未生效的法律行为,撤销是针对已生效的法律行为,所以撤销辞职行为与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可同时发生。另外,单方预告解除权是形成权,这种权利具有即时性,一经送达即生效。三十日的预告期,并不是指解除的效力待定,而是劳动者单方行使解除权的附随义务,意在平衡形成权下相对人的义务。所以,只有在辞职申请未送达前,方可撤回。
 
2、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是否可撤销
 
有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但是出现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特殊情况,比如女职工在三十日预告期内发现已经怀孕,应当允许当事人撤销辞职申请。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首先,女职工辞职前发现自己怀孕,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辞职的理由并非基于怀孕,发现怀孕而反悔,不属于对辞职理由的错误认知,而是对权利的滥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即便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撤销权的行使都是向民事行为相对方发出,而单方预告解除权回归本质是形成权,一旦作出,现有法律关系灭失,不可逆转,即使行使不当,也需承担违法后果,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可能性。所以,无论基于何种情形,均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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