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的义务与用人单位的救济渠道
2020-08-17 08:07:31
1、劳动者有配合工作交接的义务
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是为了给予用人单位过渡期,在预告期内寻找适合人选接替工作,调整生产或工作任务,采取补救措施等。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工作交接”,以免因其辞职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劳动者有遵守服务期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实践中,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专业技术培训的目的,是让劳动者获得专业技术知识后,合理地运用到自身工作当中,若劳动者在服务期未满时即辞职,会使用人单位期待落空,约定服务期,可以大体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3、用人单位的救济渠道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也是经常发生,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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