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劳动合同没有经过劳动者授权或追认
2020-08-17 08:29:48
【案例】张某于2019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2周后,公司派员到20公里外的车间找张某签合同,但当天张某恰巧请假未上班,经办人考虑到来回一趟不易,就干脆让车间主任杨某代签了张某的姓名。事后,该公司既未征求张某意见,也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张某。2019年12月2日,张某离职时以未签书面合同为由向公司主张5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被拒绝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鉴于该公司未能举证张某曾委托车间主任代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点评】劳动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劳动者出具授权委托书;(二)虽然未经劳动者授权,但用人单位事后把他人代签的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劳动者予以追认或未提出异议。本案中,虽然公司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并非张某本人签名,也无法证明张某曾授权车间主任杨某代签。而且,该公司事后也未让张某对杨某的代签行为进行追认,故杨某的代理行为无效,应视为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免除该公司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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