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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吗?

2020-08-19 08:01:11

依我国《劳动合同法》对适用劳动者不能胜任解雇时的要求,实际上具有三个要件。
 
一是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二是在不能胜任后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三是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之后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
 
应当说,《劳动合同法》在举证责任的配置上将以上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都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来举证证明不能胜任解雇满足了以上三个要件,否则用人单位将会承受劳动争议败诉的结果。对于“不能胜任”、“仍不
能胜任”的举证,一般用人单位要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考核方式来予以证明。但是对一个员工任职资格的有效管理,要求“能够赋予‘不能胜任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等含混概念以精确的、操作化的含义,以满足司法治理机制的‘外部视角’对于证据可观察、可检验的刚性约束。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运营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的合同解除抗辩权很难适应司法治理机制的证据要求”。
 
为了能够在司法裁判中保持对非法解雇的抗辩理由,用人单位在解雇不能胜任员工时必须保有足够的具有可观察性和可检验性的证据,以应对三次连续举证责任的要求,这无形地也提高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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