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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务中企业对违纪员工处罚引发纠纷表现

2020-08-28 08:36:26

1、处罚员工随意
 
用人单位处罚违纪员工不是按合法合理来处理,而是依领导的个人意志和权力随意处罚职工。案例:某公司成立之初,规模不大,设在市中心。规模扩大后,公司在某乡镇盖了新厂房,把生产车间迁往那里。姜某是该公司生产车间的一名工程师,得知车间要搬到乡镇去,便找到总经理要求调换岗位不到离家太远的新厂上班,遭到经理的拒绝,并提出《员工守则》上有规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领导的决定。于是姜某不去新厂上班,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姜某按除名处理引发的劳动纠纷。本案中,公司并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事先与姜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是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强迫姜某服从,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对其除名的处理,显然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
 
2、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内容违法
 
据报道:兰州连海实业有限公司两员工因“举止暧昧”被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内部规章规定:员工间谈恋爱者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兰州连海实业有限公司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因此,该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因违反法律,对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无效。
 
3、处罚员工证据不充分
 
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时候,经常采用高度概括性的用语,而对该用语的含义又没有详细说明或者定义,导致企业对员工处罚引起不服发生纠纷。另外,有的单位规章制度之间缺少衔接和系统性。例如:有的单位规定了录用条件,但缺少与之配套的考核制度及考核方式,导致用人单位虽觉得新招录的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又拿不出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强行解除与新录用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经常面临劳动纠纷。
 
4、处罚员工程序不当
 
案例:张某是厦门某外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主管,2008年公司例行审计发现张某报销的一笔差旅费含近4000元的虚假票据。经调查,张某向公司书面承认错误,向公司退赔款项。张某弄虚作假的行为触犯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本有权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但因无法在短时期内找到替代张某的合适人选,公司在2008 年9月对张某作出记大过的处分。2009月 3 月,公司找到了张某的替代人选,人事部门通知张某撤销其记大过处分,改为对张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本案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同一违纪行为做出两次处罚引发的劳动纠纷,从民法的角度看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做出即产生了法律效力。而更改员工处罚决定实际就是撤销原法律行为并重新做出新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撤销民事行为必须具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事由。就本案而言,公司对员工的过错已经调查清楚,员工无隐瞒事实和其他违纪行为,故公司企图更改对员工已做出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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