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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0-08-31 05:50:08

1、“三个不清”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一是承担责任不清。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用工单位与外包公司之间按双方合同约定承担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对外包公司员工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经济补偿规定不清。《合同法》中对于劳务外包中的违法用工行为,尤其是对职工产生损害的用工行为,未规定必须支付或如何支付相关补偿金或赔偿金。
 
三是人工成本核算不清。劳务外包用工一般按照外包业务事先确定劳务单价,根据工作量结算,很少涉及劳动者工资指导线和指导价位,多为按小时或天数进行计费,人工成本核算模糊不清。随着经济发展和劳动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易引发外包职工要求提高工资等纠纷。
 
2、主体责任不明致劳动者维权困难
 
一是劳动合同主体不明。经层层外包,尤其在建筑施工领域分包发包现象普遍存在,存在劳动者不清楚属于哪个公司、该与谁签订劳动合同等现象。
 
二是外包协议约定不明。协议一般主要涉及用工单位与外包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很少对劳动者作出约定,如发生风险,劳动者在维权上处于劣势。
 
三是用工管理责任不明。部分用工单位一包了之,不积极参与管理,当劳动者受到重大损害时互相推逶现象严重。部分劳务外包企业为压缩用工成本,存在少缴、漏缴或不缴社会保险问题,特别是跨区域经营的劳务外包企业不缴社会保险现象普遍存在。此时,若劳动者自身又无法提供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发生工伤意外时,很难进行维权。
 
3、劳务外包行政监管缺失
 
一是法律规定尚存缺位。对于劳务外包,目前仅有《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对建筑工程类进行管理监督,对于其他行业,法律监管尚未健全。
 
二是行政监管尚无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对劳动外包行政监管和查处作出明确规定,开展行政监管依据不足。
 
三是行业约束尚未建立。目前还未对劳务外包行业进行标准化分类,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尚未完全建立,劳务外包行业自律处于缺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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