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劳动合同未实际工作,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
2020-09-16 06:34:16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的“工作的年限”,实际上也就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限。
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究竟应当从何时起开始计算呢?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第三款则规定得更为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并非订立劳动合同。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虽然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在事实上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才能形成劳动关系。退一步而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了用工行为,双方照样可以建立劳动关系。正因为你是在劳动合同签订的一年后,才正式前往公司上班,你真正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只有两年,决定了你所能获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只能是两年,经济补偿金自然也就只能按两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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