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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老年人再就业的风险控制

2021-06-04 02:24:33

1、制定专门的低龄老年人促进就业法
 
我国的老龄化出现较晚,对低龄老年人的关注和重视也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对于低龄老年人的保护也只存在于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等文件中,这类文件层级低,不具备针对性、专业性和统一性。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权利保护的主体被限定为劳动者,正如前文所说,再就业的低龄老年人是否属于劳动者,还存在争议。因此,再就业低龄老年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诉讼时,《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中的模糊表述难以成为他们权利保护的依据。最主要的是,在法律中未对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域外国家的通行做法启示我国,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明确低龄老年人拥有劳动权及享受劳动权益。因此,对于域外制定完善的专门性法律,我国应该博采众长,并结合本国的实际,制定完善的、专门针对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可以制定专门的低龄老年人促进就业法,进而改变现实中的低龄老年人权益未充分得到保障的局面。
 
2、完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制度
 
低龄老年人相对年轻劳动力而言,其身体条件、心理条件都处于弱势,在劳动市场上是弱势群体,需要被特殊对待。当前,我国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的法律文件,存在覆盖面窄、层级效力低、缺乏配套细化措施、系统性弱、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制定和完善低龄老年人再就业权益保障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可以制定低龄老年人特别保护相关法律,明确低龄老年人合法的劳动地位、严禁歧视低龄老年人再就业、规定低龄老年人的劳动基准、强调同工同酬、规定低龄老年人强制体检、建立弹性工作制、强制购买保险等,以此吸引低龄老年人进入劳动力市场,这不仅满足老年人在获得更多收入、实现人生价值方面的需求,更能缓解我国老龄化不断加剧的压力。
 
3、建议用人单位购买雇主商业险
 
如上所述,当低龄老年人在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势必会加大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如何降低这种风险,在这里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分散风险。比如购买雇主责任险,可极大转移和有效规避相应风险。同时,当低龄老年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时,该保险也能为其提供相应的赔偿,为保障低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4、保障就业权益、提高法律意识
 
再就业低龄老年人存在重人情、轻法律的思想,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这会造成低龄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屡被侵犯的情况。大多数低龄老年人再就业中遇到加班加点、人身损害等情况时,他们往往不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处事思想根深蒂固,认为能够保住工作就好。因此,一定要提高低龄老年人的法律风险意识,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时,要明确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低龄老年人和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将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保险、劳动条件等写入合同中,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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