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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形势下劳务派遣工伤制度的现状

2020-06-08 09:47:55

在目前的劳务派遣制度下,在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无法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工是与派遣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而往往派遣机构下的派遣工人数众多,员工往往只能享受最低限度的保障,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派遣员工的用工期也相对较短,因此绝大多数用工单位并未给派遣工提供与正式工一样的福利待遇,且差距巨大。因为劳务派遣岗位具有“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及替代性,所以这些岗位的人员流动性强,不属于一个企业的核心岗位,因此也得不到企业的重视,而且替代性很高,在这些岗位就业的人员往往经过简单的培训就能很快上岗,专业性不强,以上特征决定了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受到的重视程度不高,被视为“临时工”,自然也不会有相关晋升机会及晋升空间,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有着巨大的偏差,甚至还受到正式工的歧视,因此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在单位内基本没有什么福利待遇,只有一些最基本的工资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申报流程、工伤保险待遇都未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实务中,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伤认定和赔偿方面还存在以下不足。
 
1、工伤认定时间长,过程困难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合同是与派遣单位订立,因此相关工伤保险是由派遣单位来参保,劳务派遣工在工作中受到损害具有突发性,掌握第一手相关工伤认定资料及证据的往往是用工单位,而用工单位因非派遣员工的参保人,没有义务去为派遣员工进行工伤申请,大多数的用工单位会选择消极不作为,将责任推卸给派遣单位,而派遣单位往往掌握不了第一手资料或证据,又或是派遣单位所在地与用工单位所在地相距较远,无法正确快速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对于劳务派遣工来说,一旦可能要涉及工伤认定,就会面临认定时间长,举证困难的情形,大大耽误了最佳认定期限。
 
2、劳务派遣行业管理混乱,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机关
 
劳务派遣机构繁多,管理混乱,甚至有很大一部分派遣单位因为经济上的压力而选择不给派遣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因为他们认为,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损害是由于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造成的,与派遣单位无直接关系,从而造成了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受到损害后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得补偿,只能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要求赔偿,诉讼的过程冗长繁杂,无疑对受伤的派遣员工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时间上的压力。
 
3、工伤责任分配难
 
现实情形中,很多用人单位未给劳务派遣工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时,难以通过工伤赔付的程序获得相应的赔偿,此时要分配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的用工责任,对于责任的分配,我国相关立法表述的相对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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