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适用的所得税政策法规归纳
2020-06-11 08:58:26
前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实体模式、非实体模式和准实体模式,我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税制模式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从2000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针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并在法规中引入和实施了先分后税的方法以及穿透原则,这些法规主要有:
一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原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改革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确立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先分后税”原则以及经营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是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采取穿透原则,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红利、股息和分回利息适用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是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合伙企业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五是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先分后税”的原则,明确合伙企业纳税义务人为每一个合伙人,同时又从四个方面设计了相应的反避税条款以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好得灵工,好得科技旗下的灵活用工平台,为企业、创客、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提供税筹优化、社保优化、个税优化、用工管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